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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知识

第19章 标准化知识

标准化是人类由自然人进入社会共同生活实践的必然产物,它随着生产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发生、发展,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同时又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本章重点要求读者掌握标准化概论、标准分级与标准类型、软件开发规范与文档标准3个方面的知识。

19.1 标准化概论

标准化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工作内容极为广泛,可渗透到各个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特征包括横向综合性、政策性和统一性。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大社会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19.2 标准分级与标准类型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可分为若干个级别。按类型划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9.2.1 标准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内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标准的分级方式并不统一,一般可分为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1.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各国参考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标准均为国际标准。此外,被 ISO 认可、收入 KWIC索引中的其他 25 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也视为国际标准。

2.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例如:GB(或 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和公布。

ANSI(American NationalStandards Institute):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

FIPS-NBS(Federal InformationProcessing Standards,National Bureau of Standards):美国国家标准局联邦信息处理标准。

BS(British Standard):英国国家标准。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日本工业标准。

3.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举例如下。

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

G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适合于国防部门和军队。

DOD-STD(Department OfDefense STanDards):美国国防部标准,适用于美国国防部门。

MIL-S(MILitary Standards):美国军用标准,适用于美国军队内部。

SJ:中国电子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内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区域/地方标准

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性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区域内各国参考和执行的标准,举例如下。

ARS:非洲地区标准,由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制定。

EN: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

PAS:泛美标准,由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

在国内,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仅适用于本地的标准,其标准代号一般以 DB 开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一些大型企业或机构,由于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或机构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内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企业标准以 Q 字开头。

目前,国外个别大型 IT 企业自定的某些标准已成为事实上的全球工业标准。

6. 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应当采用哪个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当一国产品在另一国销售时,应当优先适用销售地的国家标准。

19.2.2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 GB 开头,推荐性国家标准以 GB/T 开头。但应注意,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国家早期发布的标准,当时的国家标准统一以 GB 开头。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36 号文件,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因素自行调节。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应当指出,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初研制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数量较多。上世纪 90 年代后,为了适应国内经贸发展,并与国际标准化接轨,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曾多次对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对已有强制性标准进行反复的清理整顿,使强制性标准的数量得到适当控制。